关乎每一家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再修订
阅读次数:38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0日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01号令,将对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罚款上限分别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10万、5万元。
2025年7月,召开专题会议,组织23名监管执法和技术专家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34条,新增5条,对27条内容作了调整,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衔接一致。
二是强化报告可追溯性,明确检验检测报告唯一性编码管理要求,推动建立检验检测报告验证平台,防范打击伪造检验检测报告。
三是进一步推行“监管+信用”模式,建立机构及人员诚信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社会各方在采购检验检测服务将信用评价纳入服务选择标准。
健全主体责任体系
一是进一步强调机构及其人员要依法承担责任,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明确委托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是检验检测报告存在错误、确需更正的,机构要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委托方,消除不良影响。
三是强化机构管理责任,机构要按规定留存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切实履行自我声明、加强自查自改、按要求报告等义务。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明确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要求参加考核。
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一是明确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是完善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分包项目报告不得标注本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避免产生混淆。
三是规范报告签章行为,明确报告要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签名。
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戒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惩处力度,对出具虚假报告,除依法实施处罚外,还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整改期间不得违规出具标志资质认定标志的报告。
二是将违反强制性要求导致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情形纳入出具虚假报告范畴,严格管理要求。
三是补充对聘用不合格人员、违规分包、未履行声明报告义务、未按规定签章、未按要求留存记录等行为的处罚依据。
四是增设对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构建“机构+人员”双重责任体系,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新旧条文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为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