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阅读次数:648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为确保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序开展,保障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8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方晨伟;联系电话:0710-3108110;电子邮箱:64460177@qq.com。
附件:1.关于《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关于《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房屋安全鉴定现状情况
(一)根据住建部2004年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建部129号令)要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设置鉴定机构,承担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随着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取消了鉴定资质管理,2013年取消了鉴定事业性收费,全国部分先进发达地区(广州、南京、杭州、武汉等)逐步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服务市场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实行备案或名录制管理,其他地区维持原有的模式,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设置的机构承担鉴定服务工作。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市场的不断发展,目前,各地也在积极推进鉴定服务市场化工作。
(二)机构改革后,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所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调整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不得再开展收费性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主要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鉴定服务呈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格局。
二、新的要求和发展变化
(一)近几年,随着国家鉴定标准、规范的修订和出台,对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修订后,房屋安全鉴定已由原来的定性判定转向以定量判定为主,强化了房屋结构检测环节的重要性,检测数据作为鉴定判断的基础。特别是住建部刚刚出台了《既有房屋安全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2022年4月起实施),明确规定鉴定中检测的环节要求,并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同时开展房屋抗震鉴定,对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随着城市棚改、城市改造更新等工作的实施,城市危房逐年减少,房屋安全鉴定由原来的危房鉴定为重点转向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矛盾纠纷鉴定为主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
(三)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初判存在一定隐患的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全部开展安全鉴定,定性定量判断房屋安全级别,房屋安全鉴定市场不断扩大,开展鉴定业务的企业数量显著增多,需要加强鉴定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
三、规范鉴定管理工作
(一)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由“鉴定服务+管理”转变为对鉴定工作的监管,鉴定服务由市场承担,进一步理顺关系,突出部门的监管职能。
(二)拟定《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和职责,明确鉴定服务实行名录制管理的方式,对鉴定机构提出具备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建立备案、检查、考核、信用管理等监管机制,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提高服务效能。
附件2
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的制定。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列入名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名录管理工作,负责受理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房屋安全鉴定书》备案,查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不依法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虚假鉴定书,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书有重大失实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省外检测(鉴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的规定向省住建厅进行信息登记,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证书;
(三)具有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办公场所;
(四)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设施(详见附件1),且设备仪器在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
(五)鉴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有2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和1名结构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岩土工程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3.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试制度,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襄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登记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
(二)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清单,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资料(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鉴定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纳入名录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纳入名录管理的鉴定单位自名录公布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列入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依法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名录删除、变更手续。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
(三)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制作鉴定文书,并由鉴定人员、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该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和定期业务检查;指导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信用评级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列入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从名录中删除: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条件的;
(二)年度信用评价较差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四)不依法履行鉴定书报送、备案等义务,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五)出具虚假鉴定书,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书有重大失实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X日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