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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

阅读次数:283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稳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

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延长期间,检测机构应保持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

二、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我省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重新核定、合并重组、简单变更、注销等事项,现有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通过重新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作废。

(二)过渡期内,有简单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等)、合并重组事项的,检测机构应先申请简单变更、合并重组,经审查同意后,再申请重新核定事项。

(三)自2025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审批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增项、增参等事项。

三、申报方式及许可程序

(一)网上申报。检测机构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省住建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报材料。检测机构的重新核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3.与申请表中的主要仪器设备相对应的检定/校准证书;

4.主要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的近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有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的主要人员从业经历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要求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许可时限。检测机构简单变更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事项工作时间如下:检测机构提交申请—受理为1—5个工作日,受理—评审公示为10个工作日;受理—审查公告为20个工作日(其中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四)现场核查。检测机构申请事项的现场核查由市州住建部门实施。检测机构注册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门完成以下工作:收到已经受理的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报告省住建厅核查结果。

(五)资料评审。在市州住建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同时,省住建厅同步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现场核查和资料评审情况汇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检测机构自行下载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资质现场核查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资质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专家的培训,建立检测机构现场核查专家库,确保落实责任到人及工作全程可追溯。

各地住建部门关于检测机构的制度、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情况,应在本地检测机构实施现场核查前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加强工作纪律。参加检测机构现场核查、资料评审的工作人员,对照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强化廉洁自律。各地住建部门党委(党组)要强化工作监督、纪律监管,发现有违反相关行为的应及时给予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贯。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政策的宣贯,畅通政策问答渠道,确保资质相关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咨询电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027-68873055

          省质安总站       027-6712097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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